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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法院:股东知情权受损 法院调解来帮忙 天天速读

2024-03-18 15:51:02 来源:中华网河南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3月8日,镇平县法院民二庭审判团队成功调解了一起因股东权益受损引发的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在法庭的主持下,原告陈某与被告南阳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承诺在约定期限内配合原告依法查阅和复制公司财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等资料。通过调解依法保护了中小投资者权益,进一步优化了法治化营商环境。

原告陈某起诉称,其作为被告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但是近年来对公司的财产情况却知之甚少,在2023年5月了解到公司近两年的财务收入和支出没有入账,由于担心公司发生财税风险,多次要求被告公司提供财务报表等数据,但被告公司负责人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提供。而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由于公司在2018年停产后,原告外出经商,不再负责公司事务,公司除部分厂房对外出租收取租赁费外,未进行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别无其他收入。原告提出查账要求后,被告负责人并没有拒绝原告,也没有给原告设置查账障碍,但被告认为公司的财务账簿属于公司的经营信息和商业秘密,原告要求其委托的专业人员查阅复制公司账簿等资料没有法律依据。办案法官在庭审中了解到被告有配合原告查账的意愿后,就主动给被告讲解《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公司负责人就此了解到:股东知情权是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股东实现知情权,在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或律师等依法或依据执业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人员辅助进行。经过耐心讲解和沟通,被告公司同意配合原告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出的查账请求,原告也同意给被告一定期限做相关准备工作,至此案件顺利达成调解。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包括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其他与股东利益密切相关的情况。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应先向公司提出查阅的书面请求,公司拒绝查阅或者在收到书面请求后15日内未予回复的,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供稿:何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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